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举报控告 >> 文章正文
检察院如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举报人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刑事辩护相关关键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 找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辩护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所 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无罪辩护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专业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 北京刑事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