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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哪些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是否应当及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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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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