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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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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一)电子卷宗内容。电子卷宗包含法院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制作。电子文件包含由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律师、第三方机构等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供的电子文档、电子证据、电子音视频材料等。案件纸质卷宗要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法〔2013〕283号)的质量及格式要求制作电子文件。
  (三)电子文件收集。各类电子文件可通过诉讼服务平台上传、扫描设备输入、业务系统流转等方式,收集到办案平台中。要保证电子卷宗收集的同步性和及时性,在接收纸质诉讼材料后尽快完成电子化,保障后续审判环节能够及时使用电子卷宗。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应实现电子卷宗的自动排版和归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卷宗应在涉密办案系统中生成和应用。
  (四)电子卷宗存储和保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院辖区应用系统、网络和硬件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本辖区电子卷宗集中或分布存储方式。应采取及时存储、异地备份等安全保障方式,保证电子卷宗存储的安全性。
  (五)电子卷宗审查和监管。要对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对本院电子卷宗的质量进行监管,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和延误,审查和监管的内容包括数据完整度、图像文件清晰度、数据挂接准确度以及生成及时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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