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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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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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