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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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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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