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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于关键证据是否需要单独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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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当庭移交。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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