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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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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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