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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其罪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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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之“全部罪行”,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一)组织、指挥、授意和具体实施、参与的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组织成员为个人目的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组织利益和意图无关的,由该成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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