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案件和庭审情况,法庭可以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必要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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