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文章正文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