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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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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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