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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