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贴士 >> 文章正文
羁押听证员意见的效力,如果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是否需要上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侦查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的羁押听证,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限制在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内。听证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检察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单独听取意见、核实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听证审查时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应当核实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听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认罪认罚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听证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由书记员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由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其他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与录音录像、相关书面意见等归入案件卷宗。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检察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作出审查决定。

  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当场宣布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宣告、送达和告知义务。

  人民监督员对羁押听证活动的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并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参加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羁押听证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听证室进行。

  羁押听证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由本院司法警察和技术信息等部门负责。


       律师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 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案例 律师会见 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问答 关于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联系 刑事律师电话 北京刑事律师 刑事律师事务所 北京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辩律师 北京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网 北京故意伤害案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案件律师 北京律师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刑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 缓刑 看守所会见 北京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取保候审律师 北京缓刑律师 北京看守所会见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