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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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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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