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
(2)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5)其他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水路、铁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关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