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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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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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