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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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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审判长应当驾驭庭审过程,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问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举证,公诉人出示某一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可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直接使用有关证据。

  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审判长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审判长应当要求控辩双方出示。

  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法庭应当重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应当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出示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实内容的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于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当出示原件。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或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

  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上述人员不需要出庭的,以及上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庭前制定的作证过程录音录像。

  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

  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在保密承诺书上签名,并履行保密义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根据案情审理需要,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控辩一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审判长经过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准许。

  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质证准备的,法庭应当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公开审理案件时,控辩双方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辩护方提出需要对补充收集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的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法庭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 案件起因;

  (二)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庭量刑情节,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情节,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必要时,审判长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并不影响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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