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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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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讯初核〔20××〕×号

         
  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      的意见,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进行核查询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       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我们经初步调查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你部门审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的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进行讯问合法性初步调查核实后,就是否发现非法取证或者不能排除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作出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三、本文书加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印章或者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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