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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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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X公( )缴字()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                         


---                 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物品处理情况


(发还的,由接收人签名)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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