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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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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执字第XX号

  XXXX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的XXX与XXX……(写明执行依据、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因……(写明协同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2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该案由本院和你院及XXX人民法院(写明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名称)协同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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