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