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法〔201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全面总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十三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单行法律形式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试点经验固定下来,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正确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一揽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指导监督,层层抓好落实。
  二、加强《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
  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首先抓好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的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有效实施。
  要采取措施,依托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手机、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和实际成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
  《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把握进度,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如期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等工作,并负责做好人民陪审员提请任命、就职宣誓等工作。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为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要对留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本院审判工作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等实际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人数三倍的规定,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今后,因审判活动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四、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各项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所辖法院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正确把握事实审和法律审界限,防止片面追求陪审率,杜绝“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情况,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及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参加个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均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防止出现少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固定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现象,让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规范指引方式,强化释明责任,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当注意的案件焦点问题,法官应当及时予以指引、提示和释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实质性作用。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管理、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改进和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变化和新的履职要求,对人民陪审员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专题报告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地方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的互通互联,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与本地审判管理系统信息的互通互联,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陪审员履职管理、陪审员评价管理、陪审员监督管理和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积极运用手机APP、远程阅卷、电子签章等信息科技手段,实现选任、参审、管理的全程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将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等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足额保障。
  六、认真做好经验总结和意见反馈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指导各地人民陪审员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