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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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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不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名  称 


数量 


单位 


 特 征 


备注 


   


      


   


   


     


   


   


      


   


   


     


   


   


      


   


   


     


   


   


      


   


   


     


   


   


      


   


   


     


   


   


      


   


   


     


   


   


      


   


   


     


   


   


      


   


   


     


   


   


      


   


   


     


   


批准人:                        
承办人:                        
被不起诉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并使用。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主管机关,一份送达被不起诉人,一份送被扣押、冻结违法所得保管人。四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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