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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拘禁行为的,是定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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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九、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罪之间最明显的区别的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同一,而绑架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指向被绑架人和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人。行为人使用殴打、捆绑、拘禁等暴力和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自己交出现金,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在手段行为中行为人使用了拘禁的方式,但是使用该手段仍然是为了实现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所以,对行为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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