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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这一法定构成要件是如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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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须有以下情节:在道路上驾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前两者属于客观行为,认定起来较为容易,对于“情节恶劣”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分析。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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