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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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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遗漏部分犯罪事实的;
  2.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
  3.遗漏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的;
  4.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严重不当的;
  5.没有依法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或者适用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明显不当的;
  6.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
  7.在出庭讯问被告人和举证、质证、辩论中有明显失误的;
  8.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依法回避的;
  9.没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没有依法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的;
  10.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11.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或者具有超期羁押情形的;
  12.适用强制措施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
  13.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14.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
  15.依法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
  16.依法应当移送或者作出处理的有关证据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没有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没有依法作出处理,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17.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符合有关规范的;
  18.具有其他违反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情形,影响了起诉质量,但不属于起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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