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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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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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