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结案: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
(二)原案虽有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结论的;
(三)其他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
对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的结论正确,且已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申诉人未提出新的理由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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