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一)首次办理刑事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卷审查而未调卷的,或者应当进行复查而未复查的;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未进行审查,或者未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的;
(三)其他办案质量不高,认为应当重新办理的。
接受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重新办理结果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活动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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