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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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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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