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承办检察官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时应当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或者特别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前款规定期限限制。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一般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