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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是否需要通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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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案和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于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检察院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

  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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