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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危险驾驶罪且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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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理情形。《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理;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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