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五百三十八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